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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com线路检测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
梅市建字【2018】10号
发布时间:2018-02-12 10:51:10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粤建金【201814号)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销售行为管理,督促企业落实承诺

(县、区)住建、房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在申请报告中承诺不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在楼盘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书面承诺,明确告知购房人有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履行承诺,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不得借由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优化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压缩审批时限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理处)(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分理处)”)进一步优化贷款业务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市公积金中心(分理处)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准予贷款的应及时通知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货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开展专项整治,从严惩戒处理

(县、区)住建、房管部门应联合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理处)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巡查力度,重点检查辖区内在售楼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或变相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行为,并于39日前将专项整治报告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限制、阻挠、拒绝或变相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要责令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应予以通报、公开曝光以及暂停商品房楼盘网签。

四、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减少群众办事成本

(县、区)住建、房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理处)要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信息共享机制。市住建局加快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网签系统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的数据对接,实现网签信息及贷款信息实时共享。

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定期开展集中整治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通过12345政府热线、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等渠道,投诉举报自身购房过程中遇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市 (县、区)住建、房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理处)要快速响应,及时查处。并定期联合开展拒绝、限制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问题巡查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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